ST阳光:关于收到民事诉状的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诉状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金额:本金9,990万元及相应利息?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基本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4)苏0281民初7529号的《民事诉状》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阴支行)
被告一: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五: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六:陆克平
被告七:郁琴芬
(二)原告诉讼事实、理由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与工行江阴支行签署了《小企业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9,990万元,到期日为2025年3月21日。工
行江阴支行认为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原告债权造成较大不利影响,为此宣布解除借款合同,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90万元及相应利息;
2、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0万元;
3、对上述第1、2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有权以被告三提供抵押的无锡市锡甘路78、长江北路259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37526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02,550,1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对上述第1、2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有权以被告四茂阳公司提供抵押的无锡市红星路207号不动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24,797,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对上述第1、2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有权以被告五大江公司提供抵押的江阴市璜土镇上游村、友谊村、天生港村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2,088,1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被告二阳光集团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额4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被告陆克平、郁琴芬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积极应诉。因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