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阳光: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2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基本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4)苏0281民初9079号的《民事起诉状》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
被告一: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股份”)
被告二: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
被告三: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控股”)
被告四:陆克平
被告五:郁琴芬
(二)原告诉讼事实、理由
2023年9月8日,光大银行与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光大银行提供公司最高授信额2.5亿元,授信期间为2023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7日。同日,阳光集团、阳光控股、陆克平、郁琴芬分别与光大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授信协议下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阳光集团、阳光控股为该
担保事项提供了股东会决议,上述保证人均对借款用途已知晓。
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14日,光大银行与公司签订两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分别为11,950万元、13,05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23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0日、2023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两笔贷款的借款利率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4.35%。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14日光大银行按约放款。
因借款人阳光股份现已涉及诉讼,根据两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四十六条第10款、第16款的约定,光大银行有权宣告贷款全部提前到期。为此诉讼,光大银行产生律师费80万元。
(三)原告诉讼请求
1、阳光股份向光大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5亿元、期内欠息(截至2024年6月23日为90,625元),罚息(自2024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亿元为基数,作利率按4.35%再上浮50%计算),以及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4作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625元为基数,年利率按4.35%再上浮50%计算)。
2、阳光股份问光大银行支付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0万元。
3、阳光集团、阳光控股、陆克平、郁琴芬对前述第1、2项债务及本案的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二、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积极应诉。因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