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阳光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

查股网  2024-07-30  ST阳光(60022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4年7月30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5月31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江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江阴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281民初7529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阴支行”)

主要负责人:李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贷款方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股份公司”)

法定代理人:陆宇

3、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公司”)法定代理人:郁琴芬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4、被告

姓名或名称: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胜良

5、被告

姓名或名称: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阳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全中

6、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成跃

7、被告

姓名或名称:陆克平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8、被告

姓名或名称:郁琴芬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明第0062451号。

3、保证担保情况:

(1)2019年11月11日,阳光集团公司与工行江阴支行签订2019年江阴(保)字110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其为阳光股份公司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期间在工行江阴支行处的融资在4.8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2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并承诺放弃物的优先担保。

(2)2021年8月10日,陆克平、郁琴芬向工行江阴支行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约定其为阳光股份公司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期间在工行江阴支行处的所有融资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三年,担保范围以工行江阴支行与主债务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为准,同时还约定了放弃物的优先担保。

4、借款合同履行情况:现阳光股份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工行江阴支行债权造成较大不利影响,为此工行江阴支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5、律师服务费情况:工行江阴支行为实现上述债权与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20万元。

6.其他情况:阳光集团公司系阳光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2024年5月7日,阳光股份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载明阳光集团公司涉嫌内幕交易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案拟被处罚232105629.46元。2024年5月16日,阳光股份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股价低于1元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载明阳光股份公司2024年5月16日收盘价为0.96元,公司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1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阳光股份公司存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0.1.4条约定的违约情形,工行江阴支行宣布阳光股份公司的融资提前到期。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9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再加收50%计算);

2、阳光股份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20万元;

3、对上述第1、2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工行江阴支行有权以聚丰置业公司提供抵押的无锡市锡甘路78、长江北路259不动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025501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对上述第1、2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工行江阴支行有权以茂阳公司提供抵押的无锡市红星路207不动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24797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对上述第1、2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工行江阴支行有权以大江公司提供抵押的江阴市璜土镇上游村、友谊村、天生港村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20881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阳光集团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额4.8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陆克平、郁琴芬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在最高额

4.8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陆克平、郁琴芬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3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73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暂时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进展为一审判决,涉诉各方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故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确定本次诉讼进展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终审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应诉,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281民初7529号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