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阳光5: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3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书》(2024)苏02民初255号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阴市支行被告1: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2: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宿迁印象黄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4:江阴利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5:江阴恒瑞太阳能有限公司被告6:江苏裕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7:江阴惠泽投资有限公司被告8:江阴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9:江苏顺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被告10:江阴市华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11:江阴金瑞织染有限公司被告12:陆克平被告13:郁琴芬被告14:陆宇被告15:孙宁玲
二、《民事起诉书》相关内容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偿还江阴行借款本金59820万元,自2024年6月21日起按照贷款利率(1年期/5年期以上 LPR 基础上加 35 个基点)的 1.5倍计收逾期还款利息,至贷款本金全部清偿日;
2、判令被告2偿还江阴行借款本金16500万元,自2024年6月21日起按照贷款利率(1年期/5 年期以上 LPR 基础上加 45 个基点)的 1.5倍计收逾期还款利息,至贷款本金全部清偿日;
3、判令被告1向江阴行支付律师代理费 300万元;
4、判令被告2向江阴行支付律师代理费 100 万元;
5、判令原告就诉请 1、2、3、4对被告2的库存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就诉请 1、2、3、4对被告 2在10个银行账户内的抵押物销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原告就诉请1、3就被告3对宿迁市众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届期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2持有的海安农商行股权质押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1名下1处的不动产变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判令原告就诉请 2、4对被告2名下7处不动产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4名下22 套预售房产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5名下1处房地产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6名下1处房地产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7名下5套房产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8名下13套预售房产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 14、15名下1处不动产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10、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4名下抵押给原告的6767.75亩苗木拍卖、
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11、判令原告就诉请 1、3 对被告 10 名下抵押给原告的 4335.77 亩苗木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12、判令原告就诉请1、3对被告 12持有的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7.2176%的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3、判令原告就诉请1、3 对被告 14持有的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2.2840%的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4、判令被告11就原告就诉请1、3诉承担连带责任;
15、判令被告 12、13(陆克平、郁琴芬)、被告 14、15(陆宇、孙宁玲)就原告就诉请 1、2、3、4诉承担连带责任;
1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书》(2024)苏02民初255号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