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阳光5:关于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请求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8-09  ST阳光(600220)公司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请求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近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来的《股东质询请求函》(投服中心函(2024)426号,以下简称“《质询函》”),现将《质询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并监事会: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公益投保机构,“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是主要职责之一。投资者服务中心已持有你公司股票,依法享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等股东权利。

根据你公司2024年4月30日公告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5月18日,你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阳光集团)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购买江阴市新桥镇何巷村、新桥村一宗土地使用权,交易金额为1.7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已支付 1.7 亿元土地转让款,但控股股东阳光集团未按承诺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预计于2024年10月底之前办理完成土地权证转让手续。

根据你公司2024年7月11日公告的《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4)12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陆克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对你公司的控制地位致使大额资金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金额达1.7亿元,数额巨大,且未清偿,严重影响你公司的独立性,时任

公告编号:2024-006董事长陆宇,时任总经理高青化,时任财务总监潘新雷,以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之豪,未能勤勉尽责,对你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基于上述情况,现依法行使股东质询权,请就下列事项予以书面说明:

1.截至回函日控股股东阳光集团是否已完成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如未完成,请说明主要原因。

2.你公司采取了哪些措施积极督促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尽快完成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基于上述质询,投资者服务中心现依法行使股东请求权:

依据《公司法》第188条、第189 条和《证券法》第 94条的规定,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你公司股东,若控股股东阳光集团未能在截止期限内完成过户手续,请求你公司监事会就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及你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如你公司监事会未能在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起诉,投资者服务中心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代位提起诉讼。

以上质询及请求,请于收到本函10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披露及回复。”

公司对《质询函》内容高度重视,将对质询请求相关事项开展全面核查,尽快回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