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阳光5: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请求函的回复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请求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股东质询请求函》(投服中心函(2024)426号)。公司收到《股东质询请求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回复,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并公告如下:
问题一:截至回函日控股股东阳光集团是否已完成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如未完成,请说明主要原因。
公司回复:截至回函日,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公司前期已协助阳光集团办理完成土地过户所需的所有手续。但经了解,该土地使用权过户前,阳光集团需先缴纳相关税费总计约8,096万元,目前阳光集团尚未完成税费的缴纳,且该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登记没有涤除,无法完成过户登记手续。2024年4月1日,阳光集团出具《关于江苏阳光购买土地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在2024年4月底完成该土地的过户,若不能完成过户,阳光集团即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款项。目前,阳光集团没有按照承诺完成该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合同已解除,阳光集团应当返还公司已支付的土地转让款。
问题二:你公司采取了哪些措施积极督促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尽快完成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公司自2023年8月起就不间断地委托董事会秘书杨之豪、财务总监潘新雷(以下简称“委托人”)与阳光集团相关人员通过现场交流、电话、公司函件、微信工作群等方式保持畅通有效的沟通,及时了解阳光集团的经营情况,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方式督促阳光集团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阳光集团在前期与公司的沟通中也多次明确表达了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的意愿和口头承诺。
公司及委托人分别于2023年8月30日、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2
公告编号:2024-007月1日、2024年2月5日先后发函给阳光集团相关部门要求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同时,自2023年5月18日公司向阳光集团支付第一笔土地转让款13000万元后,委托人前后十数次前往阳光集团相关部门的现场办公室,要求阳光集团通过各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缴纳过户税费及涤除抵押登记,尽快完成该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在公司要求下,阳光集团于2024年4月1日出具承诺函,阳光集团承诺于2024年4月底前,完成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若不能完成过户,阳光集团即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款项。在此之后,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2024年4月25日再次向阳光集团发催促函,要求其立即完成相关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因阳光集团未履行土地过户的承诺,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阳光集团寄发律师函,要求阳光集团解除《土地转让协议书》,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公司已支付的土地转让款17,000万元,并向公司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阳光集团于2024年6月6日委托指定单位代为支付公司及子公司员工工资2,296.82万元。2024年1月至7月,公司向阳光集团采购电款1,892.48万元,经初步协商,公司未向阳光集团支付前述电款。
2024年7月,公司就该土地使用权无法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而产生的对阳光集团享有的1.7亿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的债权,向阳光集团进行了债权申报。目前,阳光集团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及临时管理人正在对公司申报的债权进行依法审查。
公司本次购买土地使用权在交易的必要性上具有充分的依据,且公司开展本次交易已履行了所有必要的程序,该交易先后经过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在支付款项之后,公司也已积极催促阳光集团按照约定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以及履行后续合同各项义务。后续,公司将根据阳光集团债权审核的实际情况,不排除采用法律诉讼等形式继续向阳光集团主张返还土地转让款及追究有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并持续督促阳光集团履行义务,同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