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阳光5:关于控股股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的风险提示公告

查股网  2024-10-14  ST阳光(600220)公司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关注到《证券日报》于2024年10月14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以下简称“《处罚公告》”),现将《处罚公告》披露如下:

一、《处罚公告》内容: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系阳光集团内幕交易“海润光伏”一案的当事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阳光集团处以232,105,629.46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1号)。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0286),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如果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10月14日”

二、风险提示:

公司已于2024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收到

公告编号:2024-02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5)。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