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阳光5: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股份”)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法院”)送达的(2024)苏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被告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阳光股份、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控股”)、陆克平、郁琴芬、陆宇、孙宁玲,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据有关法规规定,无锡法院判决如下:
一、阳光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民生银行归还借款本金96,949,846.02元,并支付利息35,687.47元、逾期罚息及违约金(一并计算,以96,949,846.02元为基数,自2024年
月
日起至2026年
月
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6年
月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7.5%计算,并扣除137,124.69元)、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4年
月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222.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5%计算);
二、阳光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民生银行归还借款本金109,241,131.3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一并计算,以109,241,131.33元为基数,自2024年
月
日起至2026年
月
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6年
月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7.5%计算);
三、阳光集团、阳光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民生银行支付律师费损失
万元;
四、陆克平、郁琴芬、陆宇、孙宁玲对阳光集团、阳光股份的本判决第一、
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陆克平、郁琴芬、陆宇、孙宁玲承担连带清偿
公告编号:2024-030
责任后,有权向阳光集团、阳光股份追偿;
五、阳光集团对阳光股份的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光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阳光股份追偿;
六、民生银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对阳光控股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35号1-6层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驳回民生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后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三、备查文件
(2024)苏0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