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阳光5:关于实控人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控人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股份”)于今日获悉公司实控人陆克平的案号为(2023)苏
刑初
号的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公司实控人陆克平因内幕交易海润光伏股票一案,分别于2020年
月
日、2021年
月
日、2023年
月
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刑诉[20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克平犯内幕交易罪一案,于2023年
月
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克平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扣押的涉案违法所得二亿三千二百一十万五千六百二十九元四角六分,予以没收。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后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公告编号:2024-036(2023)苏1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