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阳光5: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2024)川
民初
号等法律文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泽格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
被告二: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股份”)
被告三: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控股”)
被告四:江苏汉德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德森服饰”)
被告五:江阴中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服饰”)
被告六:陆克平
被告七:郁琴芬
被告八:陆宇
被告九:孙宁玲
被告十:刘梅娣
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因金融借款纠纷,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阳光集团、阳光股份、阳光控股、汉德森服饰、中盛服饰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576,982.42元;
公告编号:2024-038
2.判令被告阳光集团、阳光股份、阳光控股、汉德森服饰、中盛服饰共同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2,693,402.3元(暂计算至2024年8月29日,逾期利息以69,576,982.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一年期)自2024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阳光集团、阳光股份、阳光控股、汉德森服饰、中盛服饰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69,000元。
4.判令被告陆克平、郁琴芬、陆宇、孙宁玲、刘梅娣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贵院判令十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2024)川01民初969号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