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阳光5: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2),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5)苏
执
号《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执行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阴市支行被执行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陆克平被执行人:郁琴芬被执行人:陆宇被执行人:孙宁玲被执行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苏0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因孙宁玲、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
公告编号:2025-012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郁琴芬、陆克平、陆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宁玲、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郁琴芬,陆克平、陆宇存款170,9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权。
二、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登记证明编号为24393791003071586900项下的库存抵押物予以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予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5)苏02执167号《执行裁定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