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阳光5: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2025)苏0281民初5518号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被告一: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大丰阳光热电有限公司
被告三:江阴赛维毛纺织有限公司
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诉讼请求:
、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600万元,期内利息205200元,逾期罚息(自2025年
月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6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及自2025年
月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利息205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
、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服务费180000元;
、原告有权就被告
坐落于盐城市大丰区南翔西路
号的不动产(房屋、土地)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3039.02万元范围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
公告编号:2025-020包括所有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第一顺位);
4、原告有权就被告1坐落于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的不动产(房屋、土地)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14408100元范围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所有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第一顺位);
5、原告有权就被告3坐落于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1号的不动产(房屋、土地)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190533500元范围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所有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第一顺位);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信息以在该渠道披露的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目录
江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2025)苏0281民初5518号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