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控股: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及已披露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海航控股、海控B股 编号:临2023-087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及已披露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新增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
? 本次新增案件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鹏航空”)为被告。
? 本次新增案件的涉案的金额:104,566.16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新增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鉴于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会造成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负债或支付义务,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账务处理结果以会计师审计为准。
一、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6月,天津长江四号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四号租赁”)作为出质人,将其对海航控股、祥鹏航空5份《租赁协议》项下的应收租金款项(以下简称“质押租金”)质押给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金租”或“原告”),为西藏金租对长江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租赁”)享有的100,000万元金融租赁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2021年2月,长江租赁、海航控股及祥鹏航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西藏金租向长江租赁申报主债权共计104,566.16万元,长江租赁破产管理人将其申报的债权全额确认为普通债权。西藏金租对债权审核的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将该债权确认为有财产
担保债权,但未获确认。西藏金租又向海航控股、祥鹏航空申报了担保债权,海航控股、祥鹏航空破产管理人全额未予确认。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西藏金租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西藏金租对质押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请求判令海航控股及祥鹏航空在104,566.16万元债权范围内将质押租金直接支付给西藏金租;
(三)请求判令长江四号租赁对于质押租金无法清偿西藏金租的部分,向西藏金租承担赔偿责任。
(四)请求判令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长江四号租赁承担。
(五)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2日、2022年6月7日、2023年4月21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7月20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编号:临2022-036)、《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及已披露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59)、《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编号:2023-037)、《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及已披露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3-05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及已披露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3-069),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中部分案件存在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 /上诉人 | 被告 /被上诉人 | 第三人 | 案件类型 | 涉案标的/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北京金开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海航控股 | / | 合同纠纷 | 674.68 | 因不服一审判决,北京金开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尚未判决。 |
威适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海航控股 | / | 合同纠纷 | 227.65 | 因不服一审判决,威适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尚未判决。 |
陈逸安 | 海航控股 | / | 劳动争议 | 232.82 | 一审判决如下:判令海航控股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已生效,本案已办结。 |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海航控股、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 / | 合同纠纷 | 20,570.29 | 原告已撤诉,本案已办结。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瑞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海航控股、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 合同纠纷 | 4,000.00 | 一审判决如下:判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履行给付4,00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尚在上诉期。 |
扬州惠馨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 海航控股 | / | 合同纠纷 | 114.30 |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海航控股应向原告支付货款、违约金等共计239,874.20元。海航控股已履行所有判决支付义务,本案已办结。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诉讼目前尚未开庭,鉴于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会造成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负债或支付义务,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有进展的诉讼(仲裁)中,部分案件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已办结的案件中,不涉及公司额外承担债务清偿或支付义务,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诉讼的影响进行账务处理,具体结果以会计师审计为准。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