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朗科技:关于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4-12  卓朗科技(600225)公司公告

上证公监函〔2023〕0062号

关于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卓朗科技,A股证券代码:600225;

闫鹏,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或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披露公告称, 2022年2月22日,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抵押合同纠纷事项,起诉卓朗科技控股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汇金)及第三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航空或第三人)。上述案件涉诉金额合计749,176,861.68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79%。另经查明,2022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恒泰汇金转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天津农商行的诉讼请求。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情况,直

至2022年12月14日,公司才披露上述事项。公告显示,天津农商行已就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涉诉事项可能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未就上述诉讼事项及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2月14日才补充披露相关公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7.4.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闫鹏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闫鹏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