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信科5:诉讼公告(二)
公告编号:2025-007证券代码:400259 证券简称:津信科5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二)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 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因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虚假陈述,原告以公司为被告,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期,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文件,案号:(2025)津01民初19号。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任益巧
被告: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合计2,929,940.3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诉讼事实与理由的主要内容
“被告系上交所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0225,被告发行的证券简称“*ST卓朗”/“天津松江”/“*ST松江”/“卓朗科技”,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
鉴于被告在历次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均承诺其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没有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购买了被告发行在外的A股股份。
2024年3月15日,被告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024年10月31日,被告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查明卓朗科技存在以下虚假陈述的事实:
一、卓朗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至2023年,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发展)虚构服务器、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卓朗发展及其子公司江西卓朗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卓朗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将虚假采购的服务器直接或经客户销售给温岭乾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上述交易货物无真实来源,销售过程无实际货物流转,且销售回款来自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前述业务无商业实质。卓朗发展将软件
和系统集成服务虚假销售给客户,并同时安排客户将上述产品销售给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上述交易各业务环节的购销合同和签收单主要内容由卓朗发展确定,软件及服务未真实交付验收和使用,且销售回款来自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该业务无商业实质。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4,915.28万元、48,912.89万元、33,861.50万元、65,612.78万元、8,225.45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21.05%、45.19%、41.60%、72.46%、13.2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24,915.28万元、30,989.93万元、33,861.50万元、35,713.19万元、8,225.45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3.81%、
7.68%、41.26%、86.08%、50.27%。
二、卓朗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2019年9月19日,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汇金)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恒泰汇金以名下27台涡轮风扇发动机为天津农商行对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的债权(包括7.02亿元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提供担保。抵押物认定价值为4.91亿元,占2019年、2020年年末卓朗科技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为71.89%、14.82%。卓朗科技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导致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公告编号:2025-007中国证监会认为:卓朗科技披露的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张坤宇、戴颖、阎鹏、王志刚、刘新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岳洋、王超、庞国栋、于伟凯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卓朗科技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且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阎鹏、庞国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张坤宇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戴颖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对王志刚、刘新林、岳洋、王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庞国栋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对于伟凯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张坤宇、戴颖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张坤宇、戴颖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根据上述公告,可以确定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9月20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4年3月15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2024年4月29日,基准价为2.8577元/股。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
公告编号:2025-007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原告正是根据被告的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被告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因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损失)。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卓朗科技”股票,虚假陈述行为揭露后遭受了损失,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情况,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