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叶股份: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郦仲贤)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郦仲贤,作为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勤勉、忠实、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努力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及时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具备专业资质及能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本人基本情况如下: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郦仲贤:男,1956年生,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历任江苏省审计厅科员、副科长、科长、江苏省审计事务所副所长(副处),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副董事长、副所长,江苏江阴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亚太(集团)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所长,江苏安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务。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未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年度履职概况
2023年度,本人通过听取报告、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持续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3年度召开的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并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发挥了独立董事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2次董事会和6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定期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关联交易、财务资助、担保和董事会换届选举等重大事项。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对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并按相关规定发表书面意见,严谨地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本人在会前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对各项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审慎论证,就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议题与公司进行充分的会前沟通,在各次会议上积极参与相关议题的讨论,独立、客观、慎重地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会议审议的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缺席次数 | 投票表决 情况 | 出席股东 大会次数 |
12 | 12 | 0 | 0 | 同意 | 6 |
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 本年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次数 | 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缺席次数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6 | 6 | 0 | 0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3 | 3 | 0 | 0 |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现场工作及其他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会议,赴德清深入调研、考察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情况,及时知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管理层就经营管理情况和年度审计进行的专项沟通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详细了解。本人认为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保证了本人履职所需要的知情权及有效的沟通渠道。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就我关心的重要事项进行说明与解释,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本人认真做好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持续跟进公司年审进度,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年审工作并如期提交审计报告。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本人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亨通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风险可控。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同意《关于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关于关联交易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交易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对《关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预测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亨通精密铜箔科技(德阳)有限公司2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关联交易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交易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对《关于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同意本次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有助于解决其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先审核,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在相关会议上对以上报告进行了审议。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
(四)聘请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2022年度报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法定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及能力,历年来一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能够胜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公司审计机构并支付2022年度报酬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同意提名崔巍先生、朱礼静女士、张荆京先生、沈新华先生、陆黎明先生和吴燕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同意提名汪明朴先生、郦仲贤先生和麻国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聘任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李海江先生、沈新华先生、马现华先生和陆黎明先生的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公司聘任李海江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沈新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马现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陆黎明先生为公司负责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核查,公司薪酬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2023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业务专长,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建言献策,促进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做出了贡献,维护了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郦仲贤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