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天化: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1-25  赤天化(60022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公告编号:2025-011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 涉案的金额:27,009,695.88元(不含本案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所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提出的与公司有关的诉讼请求(包括由公司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费,以及撤销圣济堂股份质押予公司的行为等),因此本次诉讼进展情况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9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赤天化股份公司)收到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传票》,以及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桐公司)和绥阳县宏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的《起诉状》,粤桐

公司案号为(2024)黔0322民初2291号(以下简称“案件一”),宏盛公司案号为(2024)黔0322民初2366号(以下简称“案件二”),粤桐公司和宏盛公司因与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花秋矿业公司)存在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为上述案件的第二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2024年12月4日,上述两起案件中的案件二已终审判决,案件二所作出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0)。2025年1月24日,公司收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黔0322民初2291号,上述两起案件中的案件一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案件一进展披露如下。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显发,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前秋,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贵州瑞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北京市京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贵州大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前秋,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粤桐公司(原告)因与花秋矿业公司存在煤炭买卖交易产生的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1)请求判令花秋矿业公司向粤桐公司支付货款23,787,042.73元;(2)请求判令花秋矿业公司向粤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3,222,653.15 元(以各期应付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 LPR 自各期应付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暂计算至2024年5月1日);(3)请求花秋矿业公司向粤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4)请求撤销“2024年2月20日花秋矿业公司及大润公司将圣济堂价值 3.88%股权出质给赤天化股份公司的行为”;(5)请求撤销“2024年4月3日,花秋矿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大润公司9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99万元)转让至瑞晟公司的行为”;(6)请求赤天化股份公司、瑞晟公司、大润公司在诉讼请求一、二、三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7)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粤桐公司撤回了第三项、第六项诉讼请求;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2024年2月20日花秋矿业公司及大润公司将圣济堂5.33%股权出质给赤天化股份公司的行为”,并由赤天化股份公司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手续;变更第五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2024年4月3日,花秋矿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大润公司99%股权(对

应注册资本99万元)转让至瑞晟公司的行为”,并由瑞晟公司将对应股权返还至花秋矿业公司名下;变更第七项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截至目前已发生费用 332,148.87元)。

三、诉讼裁判情况

2025年1月24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24)黔0322民初2291号,判决如下:

1、被告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 23,787,042.73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23年7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3,787,042.73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向粤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2、撤销被告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被告贵州大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99%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贵州瑞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并由被告贵州瑞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将对应股权返还至被告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3、被告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188元;

4、驳回原告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088.46元(原告已预交312,037.3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82,088.46元。由原告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

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986.5元,由被告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69,101.96元和保全申请费5,000元。被告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9,101.9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9,101.96元和多预交的案件134,948.86元,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所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提出的与公司有关的诉讼请求(包括由公司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费,以及撤销圣济堂股份质押予公司的行为等),因此本次诉讼进展情况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