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钢股份: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实施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28  凌钢股份(600231)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编 号:临2023-041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钢集团”),凌钢集团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关联法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凌钢集团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朝阳分行”)签订的人民币1.0亿元《银行承兑协议》提供质押担保;为凌钢集团与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以下简称“葫芦岛银行沈阳和平支行”)签订的人民币2.58亿元《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为凌钢集团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36亿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1.13%。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

额为人民币77亿元,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6.87亿元,分别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94.53%和

32.99%。其中为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

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36亿元,分别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1.38%和31.13%。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与凌钢集团的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求,支持企业发展,公司与凌钢集团根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借款要求,通过互相提供担保的方式从金融机构借款或融资。2023年3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6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在2023年第二季度为凌钢集团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94亿元。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资产池等,资金用途为生产经营,担保的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担保方式,采取何种担保方式在具体的担保协议中约定;2023年3月29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为控股股东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和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凌钢集团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3-013号)和《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3-019号)。2023年6月26日,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盛京银行朝阳分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合同编号:150211202306260052Z04),为凌钢集团与盛京银行朝阳分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合同编号:150211202306260052)项下,期限自2023年6月26日始至2023年12月20日止,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的65张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与葫芦岛银行沈阳和平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葫银沈分)保字第6801072023001号),为凌钢集团与葫芦岛银行沈阳和平支行签订的人民币2.58亿元《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

(葫银沈分)授字第6801072023001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两笔担保额度在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为凌钢集团提供担保的计划范围内。凌钢集团就上

述担保事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并签署了《反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36亿元,分别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1.38%和31.13%;其中,公司计划在2023年第二季度为凌钢集团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94亿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58亿元。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3.01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3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文广注册资本:16亿元成立日期:1998年7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7017559320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燃气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危险化学品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矿物洗选加工,石灰和石膏制造,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再生资源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选矿,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工程管理服务,石灰和石膏销售,化肥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活动)(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 目2023年3月31日 或2023年1-3月2022年12月31日 或2022年度
资产总计2,748,373.902,652,520.16
负债总计1,855,470.651,763,885.98
其中:银行贷款合计431,910.46392,673.94
其中:流动负债合计1,620,814.811,523,422.77
资产负债率(%)67.5166.50
所有者权益合计892,903.25888,634.18
营业收入536,379.442,102,983.67
利润总额6,886.52-97,351.14
净利润4,727.58-74,129.7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52.30-93,003.96

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朝阳龙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关系和被担保方股权结构图

1、关联关系

凌钢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1,012,999,876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35.5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一)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凌钢集团与本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2、股权结构图

↓90% ↓1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盛京银行朝阳分行签订的《质押合同》

1、被担保人(债务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出质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朝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

3、乙方(质权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4、《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150211202306260052的《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大写)壹亿元整,期限自2023年6月26日始至2023年12月20日止。

1.2 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与上述期限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2.1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乙方为保管质押财产的费用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公告费、执行费、保全费等乙方为实现质权、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质押财产

3.1 甲方提供的质押财产为单位定期存单,该质押财产的具体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编号为150211202306260052Z04(清)《权利质押清单》。

注:《权利质押清单》为金额1亿元的定期存单。

3.2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所提供的质押财产的价值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上述价值的确认并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处置质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3.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质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3.4 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致使质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权收取自质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5 如果质物、出质权利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及权利,甲方有义务在质物、出质权利清单中注明。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拒绝(拖延)交付质物、出质权利凭证或拒绝(拖延)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致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不能设立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甲方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对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2.2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质权无法实现的,甲方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对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2.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2.3.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任意一款规定,作出虚假声明或违背承诺的;

12.3.2 甲方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质押财产。

12.4 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的情况下,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2.4.1 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遭受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12.4.2 仅需通知,可将甲方在乙方以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行或控股的村镇银行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直接扣收;亦可将甲方对乙方以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行或控股的村镇银行享有的任何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相抵销。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13.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自依法律规定办理了质押财产交付或经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之日起质权设立。

(二)公司与葫芦岛银行沈阳和平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被担保人(债务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4、《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了确保债务人(受信人)凌源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合同债权人签订的(葫银沈分)授字第6801072023001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2023年6月26日至2024年6月26日期间编号为(葫银沈分)授字第6801072023001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开出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

3.2本合同担保范围包括前款约定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的每一笔具体业务所产生的贷款及垫款等债权的本金 利息(含复息、罚息)印花税等全部余额之总和;

3.3本合同担保范围还包括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收取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依法收取的代理费、旅差费、调查费;有关部门收取的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查询费等。

3.4本合同担保范围还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给债权人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2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提前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3如发生了本条4.2款规定的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还款的情形,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发出通知后5日内,将通知中所要求支付的金额存到债权人指定的账户中。债权人的通知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等多种形式。

4.4保证人在收到前述通知后,须及时支付通知所要求的款项,而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免予支付或迟延支付。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2如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为分期办理、分期到期的,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保证人对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产生每笔债务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该笔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5.3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日及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合同解除日均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任意一款的规定,作出虚假声明或违背承诺的;

(2)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及时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6.2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遭受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2)仅需通知,可将保证人在债权人以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行设立的账户内资金直接扣收;亦可将保证人对债权人以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行享有的任何债权与担保债权相抵销。

(3)要求保证人按所担保债权总额的20%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6.3因保证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本保证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凌钢集团就公司与盛京银行朝阳分行签订的《质押合同》签署的《反担保合同》(凌钢集团反担保﹝2023﹞第7号)

1、甲方(担保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反担保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反担保依据及反担保设定:乙方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就乙

方融资事宜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合同编号:150211202306260052)。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合同编号:150211202306260052Z04)为乙方的该笔融资提供质押担保。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反担保,以连带保证担保的方式为甲方对其上述融资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4、反担保数额:1亿元

5、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反担保期间:自甲方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三年。

7、反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其与贷款银行签署的前述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担保范围,含甲方因履行前述融资担保责任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律师费用;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而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

(二)凌钢集团就公司与葫芦岛银行沈阳和平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签署的《反担保合同》(凌钢集团反担保﹝2023﹞第8号)

1、甲方(担保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反担保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反担保依据及反担保设定:乙方与葫芦岛银行沈阳和平支行就乙方融资事宜签订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葫银沈分授字第6801072023001号)。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葫银沈分保字第6801072023001号)为乙方的该笔融资提供保证担保。

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反担保,以连带保证担保的方式为甲方对其上述融资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4、反担保数额:25800万元

5、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反担保期间:自甲方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二年。

7、反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其与贷款银行签署的前述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担保范围,含甲方因履行前述融资担保责任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律师费用;

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而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由于所处行业特点及所在区域融资环境,大部分金融机构都要求公司及凌钢集团在融资时提供担保。因此,公司与凌钢集团通过相互提供担保的方式来解决融资需求。公司是1993年由凌源钢铁公司(现改制为凌钢集团)以其炼铁、炼钢、型材、钢管等主体生产部门及供应、销售部门改组后设立的,此后公司又陆续收购了凌钢集团的原料厂、氧气厂、烧结厂等资产,但焦炭、风、水、电、气等仍在凌钢集团。目前凌钢集团主要是为公司供应铁精矿、废钢、焦炭、风、水、电、气、修理、运输等产品和服务,双方生产联系紧密。公司为凌钢集团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保障公司大宗原燃料等稳定供应服务的,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不存在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凌钢集团通过相互提供担保的方式解决融资需求是必要的、合理的。

六、董事会意见

2023年3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参加8人,缺席1人,非独立董事黄成仁先生因公出差未参加本次董事会,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023年3月29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在2023年第二季度为凌钢集团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94亿元。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资产池等,资金用途为生产经营,担保的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担保方式,采取何种担保方式在具体的担保协议中约定。

经董事会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现凌钢集团存在不良类贷款以及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未发现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等情况。董事会认为:凌钢集团系公司的控股股东,企业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稳定,经营活动现金流稳健,偿债能力较强,同时公司与凌钢集团约定了反担保措施,整体风险可控。

七、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7亿元,

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6.87亿元,分别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94.53%和32.99%。其中为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36亿元,分别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1.38%和31.13%;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7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1亿元, 分别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3.15%和

1.8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1、公司与盛京银行朝阳分行签订的《质押合同》及与之相对应的《反担保合同》;

2、公司与葫芦岛银行沈阳和平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与之相对应的《反担保合同》;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4、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