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钢股份: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案件基本情况及资金被冻结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 年 11 月 18 日,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最高法民再 1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558,237.43 承担退款责任”。公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 119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依法提起抗诉。2023 年 3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控民监受(2023)39 号《受理通知书》。2023年8月,公司收到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537号),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49558237.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2023年9月25日,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的64,884,984.04元保证金被法院冻结。2024年1月30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凌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凌北支行”)49,558,237.43元额度被法院冻结。2024年1月31日,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浑南支行”)50,072,515.19元额度被法院冻结。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1 月 22 日、2023年3月24日、
2023年9月27日、2024年1月31日和2024年2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暨诉讼进展公告》和《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临2022-056、临2023-015、临2023-062、临2024-007和临2024-008)。
(二)资金冻结情况
金额单位:元
被冻结开户行 | 账号 | 账户性质 | 被冻结额度 | 解除冻结额度 | 冻结期限 | 解除冻结日期 |
民生银行大连分行 | 721****465 | 保证金账户 | 64,884,984.04 | 64,884,984.04 | 2023年9月25日-2024年9月25日 | 2024年2月2日 |
工商银行凌北支行 | 0713***********3697 | 基本账户 | 49,558,237.43 | 2024年1月30日-2025年1月30日 | ||
交通银行浑南支行 | 211**************0765 | 一般账户 | 50,072,515.19 | 50,072,515.19 | 2024年1月31日-2025年1月31日 | 2024年2月2日 |
中国银行凌源支行 | 303******702 | 一般账户 | 53,199,829.55 | 2024年1月31日-2025年1月31日 |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因该案件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情况如下:
1、本次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资金53,199,829.5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65%。
2、2024年1月30日,公司在工商银行凌北支行的49,558,237.43元额度被法院冻结,截至2024年2月1日,账户余额为10,538,076.66元。
除上述被冻结的情况外,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均可正常使用。
(二)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有效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