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钢股份: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资金被冻结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8日,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最高法民再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558,237.43 承担退款责任”。公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1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依法提起抗诉。2023年3月23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控民监受(2023)39 号《受理通知书》。2023年8月,公司收到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537号),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49558237.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1月22日、2023年3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56和临2023-015)。
(二)资金冻结及解冻情况
2024年2月21日,公司在中国银行朝阳凌源支行被冻结的53,199,829.55元资金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扣划,因该案件被
冻结的工商银行凌北支行的49,558,237.43元额度于同日解冻。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因本案被冻结的银行账户额度已全部解冻。具体的资金冻结及解冻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元
被冻结开户行 | 账号 | 账户性质 | 被冻结额度 | 解除冻结额度 | 冻结期限 | 解除冻结日期 | 备注 |
民生银行大连分行 | 721****465 | 保证金账户 | 64,884,984.04 | 64,884,984.04 | 2023年9月25日-2024年9月25日 | 2024年2月2日 | 注1 |
工商银行凌北支行 | 0713***********3697 | 基本账户 | 49,558,237.43 | 49,558,237.43 | 2024年1月30日-2025年1月30日 | 2024年2月21日 | 注2 |
交通银行浑南支行 | 211**************0765 | 一般账户 | 50,072,515.19 | 50,072,515.19 | 2024年1月31日-2025年1月31日 | 2024年2月2日 | 注3 |
中国银行凌源支行 | 303******702 | 一般账户 | 53,199,829.55 | 已被法院强制扣划 | 2024年1月31日-2025年1月31日 | 2024年2月21日 | 注4 |
注:1.具体内容详见 2023年9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暨诉讼进展公告》(临2023-062)。
2.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暨诉讼进展公告》(临2024-007)。
3.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2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临2024-008)。
4.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2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临2024-010)。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相关判决书、判决执行进展情况,公司已在2022年确认应付款项49,558,237.43元,本次实际被执行资产为银行存款53,199,829.55元。本
次实际执行超出已确认部分的差额3,641,592.12元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费用,2023年确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52,259.33元,预计减少2024年度利润总额389,332.79元。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