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4-02  金鹰股份(600232)公司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 理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其薪酬的 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 责任大小、个人业绩完成情况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相协调;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

奖惩挂钩。

第四条董事薪酬仅适用于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仅按照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领取薪酬。独立董事的薪酬 为固定津贴,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章薪酬总额决定机制与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所提出 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予以披露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薪酬

1.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数额

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2.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按照所担 任的其他职务领取薪酬。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等依据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薪酬与绩效考 核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再单独领取董事职务薪酬。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组成。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管 理制度考核并领取薪酬。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 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独立董事津贴和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薪酬的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发放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 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 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 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 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

第十四条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经董 事会审议决定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

(六)本人职位、职责的变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七)其他合理因素。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 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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