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新发展: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简称:科新发展 |
保荐代表人:武佩增、李世强 | 上市公司代码:600234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581号”文《关于核准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同意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改名为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发展”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75,093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7.99元。募集资金总额479,999,993.0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391,580.24元,募集资金净额472,608,412.83元。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原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对科新发展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中原证券作为科新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根据持续督导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与科新发展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持续关注其生产经营、信息披露;2022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9日对科新发展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科新发展未发生需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科新发展及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科新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检查了科新发展对《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本督导期间公司的各项治理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科新发展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保荐机构将继续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科新发展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对科新发展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形,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持续督导期内,科新发展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警示函的情况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科新发展及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科新发展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不存在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科新发展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2022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9日对科新发展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科新发展未发生该等情况 |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对科新发展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科新发展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武佩增 李世强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