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6-15  海南椰岛(600238)公司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或“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根据海南椰岛2024年4月26日公告:海南椰岛于2023年10月发现,海南椰岛子公司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纳人员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资金,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向公安机关了解林某某非法侵占公司资金1986.11万元(最终以司法机构认定为准)。目前通过公安机关协助追缴,公司已收回资金88.7万元,尚未收回资金约1897.41万元。为弥补该事项对公司及股东造成的损失,公司第二大股东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债务通知豁免函》,豁免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897.41万元,全额弥补该事项对公司造成的资金损失。公司将尚未追回的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损失,减少公司2023年度利润总额1897.41万元,股东对公司债权豁免计入资本公积1897.41万元。

上述海南椰岛员工职务侵占事项,预估损失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标准,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直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才发布《关于子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资金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段守奇作为公司董事长、马贺作为公司总经理及代财务总监、蔡专作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海南椰岛及段守奇、马贺、蔡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全面加强内控管理,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及相关人员后续将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