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9号)(下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家龙、孔薇然、李映红:
经查,你公司存在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家龙、总经理孔薇然、董事会秘书李映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公司感谢云南证监局在本次检查中对公司工作的指正,公司将严格按照云南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
2、公司将吸取教训,以此为鉴,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