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 第六号——定期报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人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要注意与审计机构充分沟通,确定审计工作安排。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及时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保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推进。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进程决定是否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如有督促的应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下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审阅;如果认为上述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且有必要补充说明的,可以在年度报告正文“重要事项”中进行说明。第八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上述第十、十一、十二条中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云南证监局。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禁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本规程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