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3: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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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证券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4-013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披露《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23-091),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3)津0116执恢13295号《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荣新应收账款债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荣新”)
被执行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二、(2023)津0116执恢13295号《执行裁定书》相关内容
法院在执行天津荣新申请执行华业资本、高盛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盛华名下272处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2024年2月7日,上述272处不动产被买受人北京铭信嘉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信嘉和”)以人民币280,0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
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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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盛华名下272处不动产的所有权归铭信嘉和所有,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铭信嘉和时起转移。
2、解除上述不动产所有查封及依法注销所有抵押,原查封案号为(2021)津0116执6527号。
3、将高盛华名下272处不动产过户给铭信嘉和,由铭信嘉和单方办理过户手续。
4、上述不动产产权转移中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买受人铭信嘉和和原产权人高盛华各自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6执恢13295号《执行裁定书》。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