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3: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9-03  退市华业(600240)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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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4-061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业资本”)于2022年10月24日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22-138)、2023年5月31日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23-051)、6月1日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23-053)、6月14日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23-055)、6月15日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23-057)、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23-058),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3)京74民初1981号、(2023)京74民初1982号、(2023)京74民初1983号、(2023)京74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23)京74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基金”)

原告: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基金”)

原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

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

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

原告: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映雪资本”)

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

被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被告: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

被告: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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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二、(2023)京74民初1981号《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法院审理的原告长安基金诉被告华业资本、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资信、联合评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京74民初1986号案件进行审理。

三、(2023)京

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法院审理的原告九泰基金、上海映雪诉被告华业资本、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资信、联合评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京74民初1986号案件进行审理。

四、(2023)京

民初1983号《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法院审理的原告粤财信托诉被告华业资本、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资信、联合评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京74民初1986号案件进行审理。

五、(2023)京

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法院审理的原告长安信托诉被告华业资本、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资信、联合评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京74民初1986号案件进行审理。

六、(2023)京

民初1987号《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法院审理的原告外贸信托诉被告华业资本、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资信、联合评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京74民初1986号案件进行审理。

七、(2023)京

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原告映雪资本、九泰基金、长安基金、粤财信托、长安国际、外贸信托(简称为“六原告”)与被告华业资本、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评级、联合资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映雪资本、九泰基金、长安基金、粤财信托、长安信托以及外贸信托赔偿损失(各原告所代表的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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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获得赔偿的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2、原告映雪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华业资本,代表映雪风雷1号私募基金交回1,800,000元面值,代表映雪霜雪11号私募基金于交回2,500,000元面值,代表映雪松柏5号私募基金交回2,600,000元面值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15华业债,代码:122424);原告九泰基金[代表长虹1号资产管理计划(九泰基金一兴业银行一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一映雪吴钩15号私募基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华业资本交回117,675,000元面值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15华业债,代码:122424);原告长安信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华业资本,代表稳健10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回1,764,000元面值,代表稳健82号(映雪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回5,837,000元面值,代表稳健108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回45,291,000元面值,代表稳健8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回8,239,000元面值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15华业债,代码:122424);原告外贸信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华业资本,代表安盈麒瑞5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回14,000,000元面值,代表安盈麒瑞6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回4,450,000元面值,代表汇鑫187号(映雪1号)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回490,000元面值,代表汇鑫205号(映雪5号)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回3,898,000元面值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15华业债,代码:122424),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前述债券;

3、驳回原告映雪资本、九泰基金、长安基金、粤财信托、长安信托、外贸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7,018.94元,由华业资本负担4,357,018.94元。

八、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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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备查文件北京市金融法院发来的(2023)京74民初1981号、(2023)京74民初1982号、(2023)京74民初1983号、(2023)京74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23)京74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