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3: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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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4-064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2024年9月3日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2024-061),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3)京74民初1981号、(2023)京74民初1982号、(2023)京74民初1983号、(2023)京74民初1984号、(2023)京74民初1986号及(2023)京74民初1987号《民事上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基金”)
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基金”)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映雪资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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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3)京74民初1981号长安基金《民事上诉状》相关内容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三、(2023)京74民初1982号九泰基金《民事上诉状》相关内容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判决中关于上诉人的判决部分。
2、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华业资本对上诉人投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华业债”)291,775,000元(指债券面值,下同)所导致的损失人民币313,549,326元(其中,持有债券227,675,000元的本息损失为本金227,675,000元及按照15华业债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不含该日,下同)为83,792,364元),卖出债券64,100,000元的差价损失为差价1,879,366元及按照《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为202,596元))向上诉人1承担赔偿责任。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资信、联合评级对上述第2项请求项下华业资本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
四、(2023)京74民初1983号粤财信托《民事上诉状》相关内容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五、(2023)京74民初1984号长安国际《民事上诉状》相关内容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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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23)京74民初1986号映雪资本《民事上诉状》相关内容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判决中关于上诉人的判决部分。
2、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华业资本对上诉人投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华业债”)313,800,000元(指债券面值,下同)所导致的损失人民币143,022,041元(其中,持有债券86,900,000元的本息损失为本金86,900,000元及按照15华业债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截至2021年8月31日(不含该日,下同)为25,380,836元),卖出债券226,900,000元的差价损失为差价28,064,479元及按照《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计算的利息(截至2021年8月31日为2,676,726元))承担赔偿责任。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资信、联合评级对上述第2项请求项下华业资本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
七、(2023)京74民初1987号外贸信托《民事上诉状》相关内容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八、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北京市金融法院发来的(2023)京74民初1981号、(2023)京74民初1982号、(2023)京74民初1983号、(2023)京74民初1984号、(2023)京74民初1986号及(2023)京74民初1987号《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