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华业1:关于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破产申请书的公告
华业资本 HUAYE CAPITAL
股票简称:R华业1
编号:临2026-024
关于子公司收到传票、破产申请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传票》《破产申请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
被申请人: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 由: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申请书》相关内容
1、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2、事实与理由:
在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变更为徽商银行之前,因包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执行 和解,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中院”)于2020 年9 月作出(2020) 京04 执137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还款,申请人于2021 年7 月向四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四中院未恢复执行,该案仍处于终结执行状态。 另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被执行人为高盛华公司的(2018)粤03 执 2536 号执行案于2019 年11 月29 日终本。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办理的被执行 人为高盛华公司的(2021)津0116 执6527 号执行案于2021 年9 月30 日终本。
综上,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为维护申请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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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 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 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规 定,特申请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高盛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 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破产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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