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昌: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24  *ST中昌(600242)公司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证券简称:*ST中昌;证券代码:

600242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3年5月31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3年6月20日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15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12号《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ST中昌

3、证券代码:600242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本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9.6.2条、第9.6.4条和第9.6.10条等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3.3.13条等规定,自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本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如公司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三、终止上市后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将尽快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委托其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1、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13641926649

3、电子信箱:investor@zhongchangdata.com

4、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978号11楼

五、公司退市整理期及终止上市相关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告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 (即2023年5月31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2)。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六、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