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发展: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触及1%的提示性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
暨权益变动触及1%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万通投资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控股”)被司法拍卖的20,000,000股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 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万通控股持股比例由15.40%降至
14.37%。万通控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控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嘉华控股于2月13日因被拍卖股份完成过户,持股比例由22.99%降至22.94%。嘉华控股及万通控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38.39%减少至37.31%,权益变动触及1%。
? 本次权益变动为嘉华控股及万通控股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导致被动
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华控股及万通控股合计持有公司725,138,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31%。? 本次拍卖过户暨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于今日收到万通控股发来的告知函并通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万通控股被司法拍卖的20,000,000股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华控股及万通控股累计权益变动触及1%,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6日10时至2025年2月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万通控股持有的公司20,00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03%。根据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2025年2月7日公示的《成交确认书》显示,本次司法拍卖成交股数为20,000,000股,分别被12名自然人竞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二、本次拍卖股份过户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显示,上述被司法拍卖的20,000,000股公司股份已于近日完成过户登记。
本次拍卖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万通控股持有公司股份279,249,7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7%。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 权益变动明细 | |||||||
名称 | 地址 | 变动日期 | 变动方式 | 股份 种类 | 减持股数 (股) | 减持 比例 | 合计减持股数(股) | 合计减持 比例 |
嘉华 控股 | 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5279室 | 2025年2月13日 | 司法拍卖 | 人民币普通股 | 1,000,000 | 0.05% | 21,000,000 | 1.08% |
万通 控股 | 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422号龙山新新家园(原民营经济开发区) | 2025年3月7日 | 司法拍卖 | 人民币普通股 | 20,000,000 | 1.03% |
注:嘉华控股于2025年2月13日完成被司法拍卖100万股的过户登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华控股及万通控股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变动前持股情况 | 变动后持股情况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嘉华控股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446,889,141 | 22.99% | 445,889,141 | 22.94% |
万通控股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99,249,789 | 15.40% | 279,249,789 | 14.37% |
合计 | 746,138,930 | 38.39% | 725,138,930 | 37.31% |
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嘉华控股及万通控股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导致被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华控股及万通控股合计持有公司725,138,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31%,累计质押股份数为705,933,330股,占所持有股份总数的97.35%,占公司总股本的36.32%。本次司法拍卖过户暨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的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