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关于相关事项审查的书面意见
关于相关事项审查的书面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4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4人。本次会议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会议审查意见如下:
1.经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2.经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身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和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现金分红水平合理,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经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与延长
集团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系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产生,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4.经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我们认为:我们认为冯宏斌先生、闫永军先生、张国华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能力,齐伟红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王文康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董事会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任冯宏斌先生、闫永军先生、张国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齐伟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文康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鉴于齐伟红先生暂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在其正式履职前,暂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杨海生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5.经审议《关于拟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子公司陕建新能源拟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
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6.经审议《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章程修订主要是因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公司注册地址由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16层1607B变更为西安市高新区成章路1501号丝路创智谷4号楼2层204室(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准),邮政编码由710065变更为710117,公司注册地变更之后,需要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符合监管要求、公司利益和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章程修订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赵嵩正、郭世辉、杨为乔、徐焕章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