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恒集团关于副总经理彭伟民先生代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暂停易万伟先生财务负责人的职务,暂由公司副总经理彭伟民先生代为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
2023年7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