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公司章程》《中恒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对上述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以下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独立对上市公司会计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满足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具备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保持独立性且具有良好的诚信状况。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审计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工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续聘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李俊华(主任委员) | 王海润 | 徐诗玥 | ||
陈道峰 | 龚行楚 |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