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本着独立、客观、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能够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本次续聘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道峰 龚行楚 李俊华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