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关于向广西国宏国经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19  中恒集团(60025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9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广西国宏国经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贷款对象:广西国宏国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经投资”)

? 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

? 委托贷款期限:360天

? 委托贷款利率:5.60%/年

? 委托贷款服务费:1‰/年

? 连带责任担保方: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集团”)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次委托贷款已经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特别风险提示:

委托贷款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从而可能导致对委托贷款和收益产生影响。本次委托贷款存在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委托贷款概述

(一)委托贷款基本情况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效益,公司拟与柳州银行南宁分行、国经投资以及国宏集团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保证合同》。公司委托柳州银行南宁分行贷款给国经投资50,000.00万元,贷款年

利率为5.60%,银行委托贷款服务费1‰/年,贷款期限为360天,本次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募集资金。本次委托贷款国经投资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约5亿元。本次委托贷款由国宏集团为国经投资提供全额本息连带责任担保。

(二)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中恒集团关于向广西国宏国经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原因及考虑

本次委托贷款事项主要为了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效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四)委托贷款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本次委托贷款由国宏集团为国经投资提供全额本息连带责任担保。国宏集团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告“三、担保方基本情况”。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广西国宏国经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3225919153
法定代表人李靖
注册资本4,4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11-2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登记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19号信达大厦801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纸制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国内贸易代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土地整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园区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融资咨询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环保咨询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国宏集团持有国经投资100%股份。
其他情况说明国经投资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二)委托贷款对象发展状况

国经投资成立于2014年11月28日,国经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土地整治服务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等业务。

国经投资由国宏集团全额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8年10月17日注册资本变更为1,900万元,2021年7月27日注册资本变更为2,400万元,2021年10月26日注册资本变更为4,400万元,国宏集团持股100%。

公司2022年度未对国经投资提供委托贷款,不存在委托贷款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3年9月30日
总资产8,949,989,748.6310,423,104,221.82
总负债2,917,821,856.284,364,717,864.13
净资产6,032,167,892.356,058,386,357.69
项目2022年度2023年1-9月
营业收入218,315,978.03206,712,875.49
净利润1,035,197.6726,218,465.34

三、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4092K
法定代表人董家政
注册资本25,866.5723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年12月4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登记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19号信达大厦9楼
经营范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水污染、大气污染治理;固态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治理、其他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谷物种植、油料种植、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食用植物油加工以及米制品零售、批发;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电力生产、水力发电;物业管理;人力资源咨询服务;艺术表演场馆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资产管理;资产托管;对资产的收购、处置、经营及重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国经集团100%股份。
其他情况说明国经集团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3年9月30日
总资产19,952,541,066.2021,033,765,823.43
总负债7,281,503,908.698,337,355,284.39
净资产12,671,037,157.5112,696,410,539.04
项目2022年度2023年1-9月
营业收入755,590,268.36469,290,844.52
净利润46,169,394.0935,268,988.44

(三)担保方式

本次委托贷款由国宏集团为国经投资提供全额本息连带责任担保,国宏集团不存在影响其担保履约能力的情形。

四、委托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恒集团拟与国经投资签署委托贷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在2023年中

恒集团以自有资金通过柳州银行南宁分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国经投资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为360天,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5.60%,银行委托贷款服务费1‰/年。本次委托贷款国经投资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约5亿元。本次委托贷款由国宏集团为国经投资提供全额本息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委托贷款协议尚未签署。

五、委托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委托贷款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运转和相关投资。上述委托贷款预计为公司带来收益2,750万元。

六、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一)存在风险分析

由于委托贷款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从而可能导致对委托贷款和收益产生影响。本次委托贷款存在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风险防控措施

1.公司将持续关注国经投资的经营状况,如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或降低委托贷款风险。

2.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公司可授权银行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我司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公司可授权银行对逾期借款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公司可授权银行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由国宏集团为国经投资提供全额本息连带责任担保。

4.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中恒集团关于向广西国宏国经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委托贷款的担保人国宏集团为广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独资企业,借款人国经公司是国宏集团全资子公司,从其征信情况上看,两家公司信用情况

良好,具有还款能力和担保履约能力,本次委托贷款的风险相对可控。

八、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情况。

特此公告。(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广西国宏国经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