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科材料: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货款19,714,177.61元(未含诉讼费等)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铜业”)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因销售合同纠纷将芜湖市开恒金属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恒金属”)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法院”),并于近日收到经开区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皖0291民初3005号]。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生,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2JN35U
住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凤鸣湖南路21号
被告:芜湖市开恒金属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翠,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8NH41C00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南湖路万达物流园区东区B3幢62号三层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12月份以来进行过多次贸易往来。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交付了价值54,291,549.93元的货物,截止目前,被告向原告共支付货款34,577,372.32元,尚欠原告到期货款19,714,177.61元。原告分别于2023年4月、5月、6月、7月向被告发送了催款告知函,告知函中明确了欠款事实以及欠款金额,被告予以认可并进行了盖章确认,但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欠款。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9,714,177.61元欠款;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