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科材料: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3-082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反担保提供对象: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铜业”)向芜湖银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湖担保”)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公司拟向银湖担保提供反担保人民币2,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银湖担保提供的反担保余额为0万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是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55,176万元(不含本次反担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
110.2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拟与银湖担保签署《委托担保及反担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拟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扬子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权利人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三年。反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银湖担保提供的反担保余额为0万元。
上述反担保事宜已经公司九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肆亿伍仟万圆整
3、经营范围:铜基合金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超细金属、稀有及贵金属材料(不含金银及制品)、特种材料、电线电缆、电工材料及其它新材料开发、生产、销售;辐射加工(限辐射安全许可证资质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以及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法定代表人:王生
5、注册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凤鸣湖南路21号
6、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3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358,982.81 | 325,395.06 |
负债总额 | 219,676.52 | 185,545.14 |
净资产 | 139,306.29 | 139,849.91 |
资产负债率 | 61.19% | 57.02% |
2022年度 | 2023年9月30日 | |
营业收入 | 289,095.26 | 22,3839.22 |
净利润 | 7,468.57 | 259.26 |
7、股权结构:
三、反担保提供对象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芜湖银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3、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中介以及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法定代表人:严为林
5、注册地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37号绿庄大厦三楼
6、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3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34,509.60 | 34,818.82 |
负债总额 | 4,078.64 | 4,234.69 |
净资产 | 30,430.96 | 30,584.13 |
资产负债率 | 11.82% | 12.16% |
2022年度 | 2023年6月30日 | |
营业收入 | 713.29 | 171.23 |
净利润 | 336.73 | 153.17 |
7、股权结构:
四、反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权利人:芜湖银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反担保保证人: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4、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反担保期限:权利人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三年
6、反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2,000万元
7、保证范围:1)权利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代偿的全部款项;2)权利人为处理主合同、保证合同等所涉争议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执行费、拍卖费、保管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3)按照本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支付给权利人的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资金占用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4)实现权利人追偿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执行费、拍卖费、保管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根据业务情况由权利人、债务人双方或权利人、反担保保证人、债务人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五、反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反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反担保对象是银湖担保,其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反担保风险可控。本次反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反担保事项系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反担保对象是银湖担保,其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反担保风险可控,此次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本次反担保事项系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反担保对象是银湖担保,其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反担保风险可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反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公司拟为银湖担保提供反担保人民币2,000万元(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在人民币22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56.2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八、备查资料
1、九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函;
3、鑫科铜业2022年度、2023年9月财务报表;银湖担保2022年度、2023年6月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