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科材料: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货款19,714,177.61元、案件受理费140,085元及执行费87,114.18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铜业”)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会计处理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因销售合同纠纷将芜湖市开恒金属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恒金属”)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法院”),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鑫科铜业于2023年11月收到经开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皖0291民初3005号),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鑫科铜业于2023年12月向经开区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事项如下: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23)皖0291民初3005号判决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近日,经开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开恒金属发出《执行通知书》((2024)皖0291执87号)。主要内容如下:
“1、被执行人芜湖市开恒金属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19,714,177.61 元 ;
2、被执行人芜湖市开恒金属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87,114.18 元。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会计处理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