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2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梁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2021年度业务总收入:309,837.89万元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75,105.65万元2021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23,612.01万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49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2021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0,968.97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8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秦睿,2008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2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施昌臻,2006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12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19年11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吴建初,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10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0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8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结合公司目前资产规模,并按有关审计收费
规定综合报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标准为人民币400万元(不含税、不包括差旅费),其中:2023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24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6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标准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二、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具有良好的诚信水平,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供相关服务,聘期一年,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同时基于双方良好合作,我们一致同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2023年度审计费用标准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公司聘其为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决策程序合法,支付的报酬水平公允、合理,不影响财务审计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充分性,一致认可并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董事会第八届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2023年度审计费用标准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