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4-09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基于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及审计工作整体安排需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司2024年审计工作有序开展,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核查选聘,公司拟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聘任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做好接续工作。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均对变更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确认意见。
?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4年11月8日召开了董事会第九届第十二次会议和监事会第九届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拟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兴华”)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1993年成立(由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89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968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89人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185,828.77万元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40,091.34万元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32,039.59万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24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
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5,791.12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1,468.42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中兴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4次;4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8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李宗昊,2002年10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3年11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已签署或复核两份证券业务审计报告,具备丰富的审计经验及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魏寿祥,1999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审计工作,2023年12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1999年起开始从事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两家证券业务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杨丽,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3年11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从事证券服务业多年,复核多家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兴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结合公司目前资产规模实际,根据中兴华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并按有关审计收费标准综合报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标准为人民币400万元(不含税、不包括差旅费),其中:2024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24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60万元。
本期审计费用标准系按照中兴华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提供审计服务年限:22年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标准无保留意见是否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否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及审计工作整体安排需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司2024年审计工作有序开展,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核查选聘,公司拟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且无异议做好接续工作。鉴于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通过对选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和评价,并于2024年11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选聘工作符合法规的要求,中兴华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需求,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审计费用公允、合理。因此,建议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董事会第九届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