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暨整改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4-097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暨整改情况的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广汇能源”)、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汇集团”)及公司相关责任人于2024年11月15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简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4号-28号)(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2021年至2023年,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采购款、工程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2,854.6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000万元,余额为39,000万元;2022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9,405万元,余额为43,905万元;2023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34,449.62万元,余额为77,923.01万元。2024年1-8月,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归还77,923.01万元。截至2024年8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广汇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鉴于上述违规行为,新疆证监局分别出具《决定书》作出如下决定:
1、《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4号)。
“广汇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26号)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关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5号)。
“广汇集团作为广汇能源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3、《关于对韩士发、闫军、马晓燕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6号)。
“广汇能源董事长韩士发、时任总经理闫军、财务总监马晓燕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根据我局
后续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4、《关于对阳贤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7号)。
“广汇能源现任董事会秘书阳贤于2023年3月起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未勤勉尽责,对任职期间的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5、《关于对倪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8号)。
“广汇能源时任董事会秘书倪娟于2012年8月至2023年3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任职期间的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上述《决定书》,“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情况
截至2024年8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
广汇能源、广汇集团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并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公司将进一步加
强企业合规化培训专业力度,提升合规意识渗透力及企业治理运行有效性,合理完善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公司日常管理规范化运作权责考核,强化信息披露业务复审程序,加强内审对公司经营及内控关键环节的监察职能;进一步加强资金有效管理,从业务部门源头抓起,层层严控复审资金申报,强化资金管控与内控监督的有效结合等。同时,公司将多措并举持续推进企业合规运行高效机制的常态化、专业化、系统化及优质化,积极促进公司更加规范、持续、健康、稳定的内动力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风险提示
广汇能源、广汇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对新疆证监局此次全面、细致的现场检查工作均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深刻认识到违规事实所涉内部管控在有效执行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事项已得到及时、恰当的整改及处理,对于本次违规行为的发生,广汇能源、广汇集团及相关责任人深表歉意,将决心以此为戒不断加强合规化管理,坚决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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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