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在考虑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及实际发展情况后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且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编制的《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编制的《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需求、战略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编制的《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并结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论证分析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填补的具体措施及相关承诺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证有关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了相关承诺,有关承诺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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