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7-22  大湖股份(600257)公司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考虑了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和未来战略规划,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具备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

展阶段、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竞争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编制的《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竞争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编制的《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需求、战略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保证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编制的《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实际情

况,并结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分析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授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助于顺利推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工作,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二、《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湖水殖汉寿中华鳖有限公司及汉寿县大湖水殖中华草龟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基于实际经营发展所需,交易定价公开、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同意将上述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