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事前认可意见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新增预计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公司向关联方湖南德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海医贸”)出租资产(房屋),交易价格定价公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亦不会因该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新增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调减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入投资项目的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募集资金拟投入的投资项目的可实施性,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股票预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及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修订股票预案,是由于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调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入投资项目的金额,并调整了发行方案。本次修订股票预案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发展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修订论证分析报告,是由于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调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入投资项目的金额,并调整了发行方案。本次修订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分析报告”),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基于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入投资项目金额的调整而进行的修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中部分内容的修订,是基于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调整而进行的修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