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14号
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大湖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257;
戴兴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7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充认定部分关联方以及对部分历史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涉及2020-2022年度发生的采购和销售交易合计金额分别为1,708.41万元、2,813.70万元、2,901.9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之比分别为1.47%、2.42%、3.06%。其中,公司2021-2022年度与补充认定的关联方分别开展关联交易152.07万元、597.35万元,2020-2022年度与其他关联方分别开展前期未预计的关联交易1708.41万元、2661.62万元、2304.56万元。上述金额达到董事会
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7月才补充审议并披露。
二、定期报告部分数据和信息披露不准确同日,公司披露《关于以前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2020-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产销量情况分析、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关联交易有误,对多处信息及数据进行更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未能审慎核算相关事项,导致2020-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及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综上,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定期报告部分数据和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第10.2.3条、第10.2.4条、第10.2.1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第6.3.6条、第6.3.17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戴兴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戴兴华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