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16  大湖股份(600257)公司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戴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5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戴兴华: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7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充认定部分关联方以及对部分历史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涉及2020-2022年度发生的采购和销售交易合计金额分别为1,708.41万元、2,813.70万元、2,901.9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之比分别为1.47%、2.42%、3.06%。上述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7月才补充审议并披露。

2.定期报告部分数据和信息披露不准确。2023年7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以前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2020-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产销量情况

分析、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关联交易有误,对多处信息及数据进行更正。公司未能审慎核算相关事项,导致2020-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及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戴兴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相关违规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戴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提升合规意识。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湖南监管局的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该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不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