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关于子公司诉讼案件结果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0  广晟有色(600259)公司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案件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调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广东省南方稀土储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备公司”)为本案申请人

? 涉案金额:3038.16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

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省南方稀土储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广晟健发稀土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由

2023年1月原告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交付存放在被告仓库的23.12吨稀土氧化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03”号临时公告)。

二、调解情况

2023年10月18日,储备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苏0707民初4010号。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确认原告寄存在被告仓库的23.12 吨稀土氧化物,因被告无法向原告交付上述货物,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3038.16万元,除偿还上述损失款项外,向原告另行支付违约相关费用60万元,合计金额为3098.16万元。

(二)因被告近年来生产困难、企业负债高、流动资金匮乏,经双方协商同意,被告确认于2026年12月31日前偿还上述款项,分期还款计划如下:

1.被告在签订调解协议前,向原告先行支付60万元相关费用,双方再行签订调解协议;

2.被告于2024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向原告各支付150万元,合计为600万元;

3.被告于2025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向原告各支付250万元,合计为1000万元;

4.被告于2026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前向原告各支付350万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388.16万元,合计为1438.16万元。

(三)被告如有任何一笔调解协议项下的款项逾期支付的,则视为调解协议项下的剩余款项立即到期,原告有权立即就被告欠付的剩余款项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应自逾期之日起,以剩余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五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四)本案件产生的诉讼费用96,854元,由被告承担。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