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议案。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我们基于独立判断,对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
3、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务实,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熟悉行业和公司情况,任职条件能胜任所聘任职务的要求。
我们同意聘任吴国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字:
薛 跃 王瑞林 刘 葳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