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关于独立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doc

查股网  2024-03-02  阳光照明(600261)公司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薛跃女士出具的《关于独立董事配偶短线交易情况说明》,获悉薛跃女士配偶秦亦鸣先生于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10月17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核查,秦亦鸣先生于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10月17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方向成交数量 (股)成交均价 (元/股)成交金额 (元)
2023年5月29日集中竞价交易买入10,0003.6236,200
2023年6月8日集中竞价交易卖出-10,0003.65-36,500
2023年6月28日集中竞价交易买入5,0003.5417,700
2023年7月11日集中竞价交易买入5,0003.8219,100
2023年7月14日集中竞价交易卖出-5,0003.82-19,100
2023年7月17日集中竞价交易卖出-2,5003.74-9,350
2023年7月21日集中竞价交易买入2,5003.719,275
2023年9月1日集中竞价交易卖出-5,0003.55-17,750
2023年9月6日集中竞价交易买入5,0003.5817,900
2023年10月17日集中竞价交易卖出-5,0003.35-16,750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秦亦鸣先生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秦亦鸣先生的上述交易收益为725元(计算方法:交易收益=(卖出价-买入价)×卖出股数=725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秦亦鸣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薛跃女士及其配偶秦亦鸣先生也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薛跃女士配偶秦亦鸣先生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725元。

(二)经核实:本次短线交易系秦亦鸣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导致的违规操作;秦亦鸣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薛跃女士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秦亦鸣先生在交易期间未征询薛跃女士意见(且薛跃女士未向秦亦鸣先生告知公司经营信息、未给予投资建议),亦未告知其上述交易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薛跃女士及配偶秦亦鸣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表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

(三)公司董事会将以此为鉴,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将进一步加强对持股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谨慎操作。公司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